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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制发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制发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7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身份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为切实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各地残联具体承担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任务,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残疾评定委员会职能,保证制发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要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完整、准确、一致,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统一使用省残联规定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涉及残疾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须通过中国残联统一接口直接调用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相应信息,完成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录入和比对。

  四、残疾评定标准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各地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类别残疾评定医生的培训,规范开展残疾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评残对象,应组织残疾评定委员会专家进村入户进行评残。

  五、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培训、医生培训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各地不得在核发制发《残疾人证》中向残疾人乱收费,不得向申办人收取工本费。各地残联不得直接向残疾人收取照相和检测费,对核发证中所发生的照相、残疾评定检测费,应由残疾人本人自费到指定地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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