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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辖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辖市、区财政部门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镇江市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镇江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镇江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辖市、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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