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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镇江市乡镇区域供水工程的实施意见


  1.采用“财政补助、国债扶持、减免规费”等形式加大对区域供水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对乡镇区域供水的投入,支持区域供水实业发展。

  2.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区域供水、水环境治理等政策向上争取资金。按苏政办发(2007)146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文件精神,向省里争取人均390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区域供水工程。

  3.区域供水工程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镇政发〔2007〕32号文件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各级政府和供水实施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明确投资承担额

  1.新建供水设施。市到镇输水干管(含增压泵站)由供水实施主体出资50%,辖市(区)政府承担市(区)到镇的50%,市财政对市本级辖区的区域供水给予适当补助;镇到村主管网的建设资金由供水实施主体承担60%,镇政府承担40%;村到户管道的建设资金由供水实施主体承担30%,镇、村、用户共同承担70%的资金。

  2.老管网改造。实施区域供水的镇,必须同步实施老管网改造,所需资金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由辖市(区)、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余部分由供水实施主体承担。

  (三)充分发挥各个部门政策支持作用,同心协力

  对区域供水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破路等事项由所在辖市区及镇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区域供水实行“同网同价”的水价政策,尚未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地区要适时开征,在自来水费中一并收取,当地政府要帮助项目实施主体协调化解乡镇水费收缴的矛盾和加强区域内供水经营管理,使区域供水得到良性发展。

  五、积极做好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确保供水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加强管理,严格防止各类污染,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对不符合要求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确定并建设备用水源,使备用水源发挥应急作用;制定和完善应急机制,明确职责,建立供水系统安全应急救援系统,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确保供水安全。

  各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更新观念,服务大局,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按照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共同推进区域供水工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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