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4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受理之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检查和经验交流。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行政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政府法制机构和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部门共同代理诉讼,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定诉讼代理部门;
(二)诉讼代理部门接到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后,应当及时确定诉讼代理人,负责草拟答辩状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政府法制机构;
(三)政府法制机构对诉讼代理部门的答辩状进行审查,并负责答辩状的报审;
(四)政府法制机构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五)政府法制机构和诉讼代理部门共同派员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