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园区统计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后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统计工作,现将《国家级开发园区统计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七日
国家级开发园区统计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宁委〔2008〕39号)文件精神,做好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统计工作的衔接,理顺统计渠道,切实提高开发园区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理顺统计渠道,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并相应安排经费。开发园区管委会对统计机构的人、财、物实施管理。
开发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统一组织园区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职权,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实施,布置、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各类单位的统计报表,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开发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所在行政区统计局的组织和管理,按其要求完成各项规定的统计任务,直接向其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同时,接受行政区统计部门、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分析调研和数据质量查询等工作安排。
二、遵循在地统计原则,认真组织统计调查
开发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严格遵循在地统计原则,按照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开发园区报送给行政区统计局的政府统计资料口径必须只包含在开发园区内实际生产和经营的单位,不得将园区内注册但不在园区内经营的单位包含到报送的资料中,以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