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强化县(市、区)节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节能降耗摆到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节能法》和省、市有关节能管理精神,健全机构、理顺职能、明确责任,细化、分解、落实节能指标,制定实施本辖区一、二、三次产业年度节能工作方案。按照本《意见》要求,督促检查辖区内企业节能工作落实情况。除市监控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标煤企业之外,将辖区内其他耗能企业作为节能工作重点,制定下达节能量指标,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使节能指标覆盖所有耗能企业,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太原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统筹全市节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辖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安排部署本辖区节能工作;一、二、三次产业涉及节能任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系统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安排部署本系统节能工作。
(二)细化任务,落实指标
每年初,市分级下达全市节能年度指标,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下达各县(市、区)任务分解指标,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考核单位,与市政府签定责任书;下达一、二、三次产业任务分解指标,市发改委(一、三产)和市经委(二产)为考核单位。并下达列入省“双百”的25户企业任务分解指标、列入省“双百”以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标煤重点用能企业任务分解指标。各考核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组织落实指标,使所有涉及节能工作的责任单位都有明确的指标任务。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太原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每年召开3次例会;根据统计局数据,年中和年末在《太原日报》对各责任和考核单位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总体要求,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文)。
(四)充实力量,完善职能
市统计局成立能源处,各县(市、区)统计局相应设立专职能源统计岗位,增加人员;市成立节能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相应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形成体系。在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领导下,市经委成立相应专职节能处室,理顺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