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工作。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计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特别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达到3个百分之百:即进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同时,从计量层面入手,为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节能监察支队)
3.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把好设计认定、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属商品房的,不得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大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监管力度。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单位:市建管委、市节能监察支队)
4.持续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监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企业和在建工业项目节能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对全市所有用能行业和单位进行节能监察和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市节能监察支队)
(十)建立完善政策激励约束机制
1.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鼓励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研究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节水办、太原供电分公司)
2.落实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制定完善节能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