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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1.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从严控制总量,限制发展,所有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1000吨标煤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开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能评”的,不予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对已建和在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以上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
  (三)抓好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
  1.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健全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强制建立台帐,配备专职能源统计、管理人员(副厂级以上),并报市经委、市节能监察支队备案。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节能监察支队)
  2.大力提高煤焦和煤炭洗选行业能源转换效率。抓住全市40户左右煤焦和煤炭洗选企业,重点解决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不健全、燃料热值不实际测定、产品单耗指标计算不准确等问题,切实降低能源转换损失。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节能监察支队)
  3.全面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2008年完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企业,2009年完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以上企业、“十一五”末完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上企业审计。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节能监测中心)
  4.进一步加大能源监测力度。加强力量,加大投入,配齐设备,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监测,分析企业用能状况,为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节能监察支队、市节能监测中心)
  5.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节能监察支队)
  (四)全面推进节能重点工程
  1.推进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工程,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工程,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工程,新型墙材节能工程,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墙改中心、市节能监测中心)
  2.集中供热工程。在各县(市、区)推广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大型区域锅炉房为辅的集中供热工程;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到“十一五”末,全市市区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中心区达到95%以上,古交市市区达到90%以上,阳曲县城区达到92%以上,清徐县城区达到95%以上,娄烦县城区楼房及新建建筑项目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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