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全面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方针,围绕实现“十一五”GDP能耗降低30%的目标, 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为方向、第二产业节能为重点、企业节能为主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降低能源转换损失为突破口,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突出依法节能,加大政府资金引导,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强化宣传,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相结合,节能与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相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和全面推进相结合,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工作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2.67吨标煤下降到1.87吨标煤,下降30%,年均下降6.9%,实现节能量1264万吨标煤。其中,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0%,节能量13万吨标煤,占1%;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2%,节能量1102万吨标煤,占87.2%;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5%,节能量108.7万吨标煤,占8.6%;居民生活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0%,节能量40.4万吨标煤,占3.2%。
四、工作重点与责任分工
(一)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
各级各部门继续组织实施六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职能部门联动协作,依法下达“五停”(即停煤、停电、停运、停水、停贷)通知书。质监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不予发放安全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措施。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