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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31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落实好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自2009年2月5日起,将省产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同时取消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等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继续保留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的价格优惠政策以及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将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3、做好化肥生产、调运、储备、销售工作,保证化肥供应,确保市场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大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支持力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8]20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储备的设区市要抓紧建立。

  4、加强化肥市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商、质检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5、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农业生产用肥需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做好宣传,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确保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并研究提出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政策措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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