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施工组织。凡政府投资的亮化工程,亮化方案一经确定,由市建委(亮化办)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由市建委(亮化办)统一组织施工。凡业主投资(或业主与区财政共同投资)的亮化工程,待亮化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各区组织施工。
  (四)关于亮化工程的验收。凡政府投资的亮化工程,市亮化办组织竣工验收。凡业主投资(或业主与区财政共同投资)的亮化工程,由业主和区里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市亮化办进行验收。
  (五)亮化运行电费问题。重点采取政府投入和“以奖代补”的办法予以解决,其中民用住宅用电费用原则上由政府财政负担;工业、商业、金融、流通、邮政、电信、文化娱乐、宾馆饭店和党政机关、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以及个别亏损企业的重点建筑,要首先保证亮化正常运行,对维护、管理亮化好的单位,其亮化运行电费实施“以奖代补”,对不能坚持正常运转的单位不但不予以补助,还要根据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程度予以处罚。
  (六)日常运行管理问题
  1.所有亮化设施的控制部分由市政管理处负责日常维修和管理,费用列入城建计划。
  2.凡发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罚款500-1000元,罚款从电费补助中扣除。
  (七)已经实施亮化的单体建筑要全面维护、维修到位,亮化效果达不到要求的,要按亮化办要求完善提升。
  (八)道路、桥梁、游园等公共设施的亮化由市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经营。(九)市规划、建设部门联合排查,对经过规划审批但未安装到位的要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夜景照明方案或亮化办批准方案安装到位。今后所有沿主次干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城市广场、游园等建设项目,其夜景亮化方案未经亮化办审查同意不能上规划委员会。项目竣工后,其亮化实施情况未经市亮化办验收合格,市房管局不予发放房产证。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等经营性亮化工程亮化效果要经市亮化办审定同意后报城管局审批。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进行调查摸底,排查实施亮化楼体的产权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落实负责人员和联系电话,以及楼体状况等。2009年2月10日前报市亮化办。
  (二)各区组织亮化工程的亮化方案,2009年2月20日前报市亮化办。
  (三)建立亮化工程效能督查机制,由市建委(亮化办)牵头,市纪检委、监察局参加,对各责任单位亮化效果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所有亮化任务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实施完成,保证“市庆”亮化效果,对完不成工作任务、影响六十年“市庆”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市区亮化实行辖区和市直单位负责制,辖区内楼体亮化由各辖区政府负责督促实施,各区区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区长是主要责任人,产权单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完不成任务要实施责任追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