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1.属于关闭对象的6类尾矿库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闭库。
2.属于停产整顿的6类尾矿库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监控。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列入正常尾矿库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按上述3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3类尾矿库名单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证照齐全正常运行尾矿库进行关闭取缔情况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停产停业整顿尾矿库检查确认,区别情况限期整改或建议实施关闭。对证照齐全、正常运行的尾矿库检查确认后,提出指导意见,签字备查。
六、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各县(市、区)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进行宣传发动,安排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所有选矿企业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查尾矿库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分类整治,并公布上报。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排查摸底基础上进行分类整治,并公布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各县(市、区)交叉检查、跟踪抽查。对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奖励,实施责任追究。
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各类尾矿库生产建设活动,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