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
1.是否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要求对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选矿企业及尾矿库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尾矿库和严重威胁工业设施及居民区无法搬迁的尾矿库是否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选矿厂及尾矿库是否列入停产整顿名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加强日常监管;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选矿厂及尾矿库名单是否进行公示;对溃坝可能直接威胁安全的民居和重要工业设施是否限期完成搬迁。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尾矿库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尾矿库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议定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落实到位。
4.是否把尾矿库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尾矿库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本地区尾矿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人员装备并进行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一)选矿企业自查自整
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或运行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并由选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列为闭库对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