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6类选矿厂尾矿库一律取缔、闭库:
1.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2.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有关批准程序擅自建设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的;
4.发生溃坝将直接威胁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安全而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无法搬迁的;
5.停用库和废弃库;
6.达到设计坝高或达到设计库容的。
(二)下列6类尾矿库立即停产整顿:
1.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2.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排水井倾斜的;
4.坝体大面积纵向裂缝或贯穿性横向裂缝、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浅层或深层滑动迹象、较大范围渗透高位出逸、大面积沼泽化的;
5.经测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8的;
6.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三)决定取缔、闭库的尾矿库由各县(市、区)组织按以下要求实施:
1.国土部门撤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当地政府指定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解散和关闭破产企业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安全管理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4.确定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审查、闭库施工竣工验收,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5.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6.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
(四)对停产整顿尾矿库采取以下监控措施:
1.安监、工商部门分别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地政府组织巡回检查,必要时派人盯守。
2.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改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尾矿库生产运营的,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签字后,颁发证照部门发还证照,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闭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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