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查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交通事故,科学调配警力和执法装备,通过采取多种执法措施,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要依法拘留。
1.严查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客车出站不超员;全市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要继续保持检查力度,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逐一核查登记,抽查车辆技术状况;加强道路管控,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以及倒运超员乘客规避检查的违法行为。对客车超员车辆所属客运企业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记录并受到处罚的,应当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客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处罚。
2.继续深入开展“双查”行动。公安机关要整合交警、巡警、农村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的警力资源,会同安监、交通、农机、工商、教育等部门对酒后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清理清查。要把整治酒后驾驶的工作重点放在市区、县城和人员多、比较繁华、紧邻主要干道的集市、乡镇,针对饭店、餐馆、酒吧、歌厅等容易发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场所,切实加大查禁酒后驾驶工作力度。要重点在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以及大型庙会、集市的必经道路,开展查禁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行动,根据农用车违法载人规律,严把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主要路口,坚决制止和纠正农用车违法载人。广电局要派出记者随警作战、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整治行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建立并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当事人,举报事实确认后,按照“双查”行动有奖举报规定予以奖励。
3.严查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要根据长途客运车辆途经本地区的班次、时间,针对容易出现疲劳驾驶的时段,加大巡逻密度。对在交通安全服务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现的疲劳驾驶行为,进行安全教育后责令驾驶人离车休息,消除疲劳状态。对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的疲劳驾驶行为,要通过使用警报器、喊话等方式,提醒驾驶人注意,情况严重的,可采取警车引导的方法,将车辆引领至安全地带或服务区,责令驾驶人休息并消除疲劳状态。对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驾驶人,一律强制休息,并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