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内容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分类整治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主动如实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限期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如实报告、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凡不积极整改的,视同发生事故追究责任;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停产停运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制定专项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实时监测,并制定整改方案,报县级以上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批准实施;
4.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运营条件的单位,继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自查自整基础上,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进行排查,提出分类整治意见进行限期整治。
1.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建设和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进行查处;
2.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的燃气企业,未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未取得《营运证》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城市出租企业列入关闭取缔名单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3.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列入停工整改、停运整顿名单,实施停工整改、停运整顿;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停产停运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政公用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列入督查整改名单,责令相关单位加强实时监控,制定落实应急处置准备措施,限期整改;
5.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建工程、市政公用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明确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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