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条 供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乡市供热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承诺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建的供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供热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供热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第十三条 新建的供热工程在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采暖期。保修期内系统出现问题的,维修合格后,维修部分的保修期顺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造成不合格建设工程的,应当无偿进行整修、返工。整修后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定,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交付使用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出现倒塌、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