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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新乡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供热工程市场秩序,保证供热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供热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热工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四条 外地来新的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我市从事供热工程建设活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供热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供热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供热工程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供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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