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政府和行管部门检查
1.是否按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辖区内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隐患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列入停业整顿名单予以停业整顿;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加强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进行公示;是否对五类危桥及四类病害桥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多发路段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考核指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部门“一岗双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问题,会议议定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本地区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人员装备;是否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整治方式
(一)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及基层公路养管部门自查自整
1.存在违反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主动如实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如实报告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