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用信息惩戒系统。信用信息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手段。信用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信用管理惩戒措施,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预防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失信行为,政府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分别给予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要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增加其失信成本,使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5.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信用信息服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和补充。信用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并及时更新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全面。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对信用信息资源实行依法共享和有序开放。依法向信用信息需求方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共享和安全运用,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
(五)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
1.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发展信用消费,培育个人征信市场,扶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其提供高质量的个人征信产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具有信用等级的信用产品。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以降低交易风险。
2.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提高信用产品质量,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内控制度,确保信用产品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3.加快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中介市场。扩大信用中介机构覆盖面,重点推进经济鉴证类和律师业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同时将劳动服务、婚姻、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也列入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范围。抓好中介机构信用的基础建设工作,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信用中介在机构设立、税收减免、服务收费等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民政等主管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积极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的组建,推动我市信用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六)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健康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有效的信用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信用监管管理办法。政府要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行为的监督指导,规范征信市场,以政府联合征信体系为依托,建立由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四位一体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强化对行业、各种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监管,重点是失信行为、失信群体的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征信,形成政府、金融体系和征信中介联合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企业信用内控机制,形成企业间和行业内的信用监督制约体系。加强个人信用征信监管,保证个人资信报告的真实、公正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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