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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

  二是正确处理企业人工成本指标与同行业、同规模其他企业人工成本指标的关系,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三是正确处理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比例,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
  四是正确处理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差别,切实发挥工资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五是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防止按生产要素分配侵蚀按劳分配。
  六是正确处理企业生产、职工就业与工资增长的关系,要把保就业、保稳定、促发展放在首位。
  四、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切实加强对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领导,把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认真落实工资宏观调控政策,规范分配秩序,调节分配关系,对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确保职工工资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市政府将把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目标中来,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对推进工资集体谈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推进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政府将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控,完善有关政策,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行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分析研究,在每年3月初向社会公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指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为开展工资集体谈判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登记和审查工作,规范签订程序;把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和工资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记入对各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诚信档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劳动关系一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谈判要求作出应答的另一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要及时予以裁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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