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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

  (三)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合同审议、审查制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
  (四)建立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公开制度和履约责任制度。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企业必须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每半年通过厂务公开的载体和渠道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分类指导
  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不断增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各类企业从实际出发,把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劳资双方工资集体谈判的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
  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重点对经营者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分配关系进行谈判,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和企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在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通过谈判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保障职工收入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在股份制企业,重点谈判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问题。
  在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 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内容进行谈判,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在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工资来源筹措、离岗职工生活费发放标准等进行谈判,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双方谈判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持劳动定额的平均先进;在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根据职工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技能,谈判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各区域性、行业性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可针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关系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谈判,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各类企业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应重新谈判一致后签订新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作为违反集体合同予以查处。
  三、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应处理好六种关系
  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要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妥善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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