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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
(新政[2009]2号)


  为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抑制不合理的分配差距,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建立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
  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平等确定劳动报酬、科学处理生产要素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持企业竞争力,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劳资互利共赢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作为富民工程、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振兴经济、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协调增长的原则,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为依据,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劳资共决、互利共赢的工资分配机制,使职工与企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健全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签订、修订、续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二)每年3月份,劳动关系双方均可就开展工资集体谈判向另一方书面提出要求。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谈判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谈判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并提供与工资集体谈判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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