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列入关闭名单彻底实施关闭。
2.对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的,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县级政府、市国资委要将本行政区和本部门所属煤矿按上述3类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长签字上报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一份。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将3类煤矿名单在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对照县级政府所报关闭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名单,省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分别按不低于30%的比例和相关要求对关闭煤矿进行抽查,并依法实施关闭和相关责任追究;对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煤矿,进行督查确认,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经督查确认,监督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限期整改存在安全隐患;对证照齐全有效,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中对各类煤矿及分类整治情况要列表登记、分类汇总、签字上报、在媒体公布。
四、专项整治步骤
(一)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根据省市安排部署,成立领导组,制订实施方案,配备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及市国资委排查摸底阶段(4个月)。全市煤矿认真自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上报情况。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逐矿进行排查摸底、分类登记、限期整改,分类整治。
(三)实施整治阶段(5个月)。在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工作方式,督促煤矿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实施关闭、停产整顿和日常监管。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市领导组组织市县(市、区)和市国资委联合检查组再进行交叉检查,逐级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行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积极支持配合省市煤矿专项整治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