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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6)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督查组在百日安全督查期间确定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对地方政府及部门检查
  1.是否按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本部门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所有煤矿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对发现的非法煤矿列入关闭名单并实施关闭;是否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列入停产整顿名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煤矿名单进行公示。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落实每个重点企业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建立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人员装备并进行演练;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三、整治方式 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整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行为的,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如实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查处。
  2.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主动实施关闭。不实施关闭的,依法追究责任。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
  4.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及市国资委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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