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每年评审、表彰一次。
第十七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由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专业人员、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各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人民建议评审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定向组合的方式组建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民建议奖评档次的审定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建议奖的参评范围为评奖期限内(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登记,并经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人民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建议奖分为个人奖和组织奖。
个人奖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特等奖(1名),所提人民建议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1万元;
(二)一等奖(5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3000元;
(三)二等奖(15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1000元;
(四)三等奖(30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元;
(五)纪念奖(50名),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100元。
对办理人民建议或组织推荐人民建议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其人员,授予人民建议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在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获奖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交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人民建议奖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建立人民建议档案,记录人民建议收文登记、办理、成果转化、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人民建议的,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建议有处分权的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