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人民建议的办理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范围:
(一)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建议;
(二)对本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建议;
(三)对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建议;
(四)对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五)其它方面的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等事项。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人民建议,人民建议应当载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与理由、对策和建议人姓名、通信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可以根据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常规性或专项人民建议征集项目,公开征集人民建议;建议人也可以随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人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