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三)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并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二十一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决定前应当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权限、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请审议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行政机关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权力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