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已经2009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公开、高效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权、非行政许可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行政给付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决权、行政检查权以及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行政机关“三定”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规范行政权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范行政权力坚持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
(二)程序正当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权责统一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行政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