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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有效方式

  根据中国残联广州会议精神,吸收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我市将采取以下托养服务形式:
  (一)日间照料。推广“阳光家园”经验,依托社区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为轻中度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
  (二)居家安养。在社区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采用定期上门、计时服务等形式,为居住在家中的重度和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集中托养。一是成立“西安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安养院”,启动建设的立项(规模、选址、资金、机构)相关工作,建成后,为无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专业化集中托养服务。有条件的区县可建设区县级的“安养院”,启动前期准备工作。二是依托各种现有公办、民办的敬老院、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

  三、合理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标准针

  对不同托养服务方式,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
  (一)日间照料及集中托养。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及集中托养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轻中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的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阳光家园”“安养院”的建设标准和具体服务标准由市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二)居家安养。实行居家安养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亲友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照料需求。

  四、按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托养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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