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新政办【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从2008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计划新增中央投资1.18万亿元,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27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力保证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尽快启动、落实和顺利实施,确保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把落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高度重视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资金配套工作,千方百计落实配套资金。各级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和配合,要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认真做好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资金配套落实工作,将落实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落实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主要责任人。凡不认真、不积极主动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拓宽渠道,确保配套
国家新增中央投资资金配套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核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配套资金,项目申请阶段,要认真测算配套需求;项目实施阶段要确保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不留资金缺口。各级政府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安排原则是:
(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农口切块资金、教育费附加、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及工业结构调整贴息、基本建设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建设资金、水资源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彩票公益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算外资金等,凡符合项目配套用途的,原则上要优先用于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配套。
(二)对于筹措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筹措资金,必要时同级政府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补助,以加大对项目配套建设的投入力度。
(三)凡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县(市)、区或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并相应减少对所属项目的市级配套资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