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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八)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

  (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5日内,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十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十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主管税务接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年审相关资料后,在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至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十三)收入退还申请审批

  已批准的退税,在自批准退税的批文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

  (十四)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十五)受理行政复议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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