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八)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
(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5日内,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十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十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主管税务接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年审相关资料后,在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至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十三)收入退还申请审批
已批准的退税,在自批准退税的批文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
(十四)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十五)受理行政复议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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