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款”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1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一)受理纳税申报
(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
(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四)发票发售
(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
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
(一)政策公开
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
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首次领购发票审核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