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
(二)在消化、吸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并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或省、部级工程类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
(三)为本专业勘察设计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并有技术创新,效益良好,贡献突出。
(四)年龄在60岁以下(以评选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现受聘于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驻鲁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达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勘察设计类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本专业注册执业资格。
(六)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在有正式刊号的省级或国家级期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著作,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七条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还需同时附两位本专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书面推荐意见。每位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届至多可推荐2名申请人。
凡已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的候选人,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推荐信、情况记录表、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论文、著作、设计作品简介以及代表其设计水平和成就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进行复核,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后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其中省直勘察设计单位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驻鲁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分类汇总后,提交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按行业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初评、量化赋分,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产生不超过20名候选人。具体初评名额分配由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根据各行业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和科技进步水平及行业对我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等权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