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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7.2清真食品的生产

  7.2.1农产品加工业养殖基地:

  a)不得饲养猪类;

  b)养殖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证,屠宰前应当经过40天净化饲养。

  7.2.2屠宰:

  a)屠宰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17237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b)屠宰人员应当是2名以上熟悉伊斯兰屠宰规范并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c)被屠宰的动物应当是穆斯林认为合法的动物;

  d)动物应当是活的或屠宰前认定是活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

  e)屠宰的环境应当清洁;

  f)屠宰时被宰动物应当头朝南、喉部朝向麦加方向;

  g)屠宰刀具应当是锋利的,不得使用钝器、枪械;

  h)屠宰的下刀处应当在被宰动物的颈部喉头,屠宰应当按照穆斯林的规范程序进行:1)下刀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诵念;2)应当用刀切断被宰动物的气管、食管、主动脉及颈部的纹理;3)最佳的宰牲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补刀,但抽刀时不可用力;

  i)在屠宰过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为:1)让动物感到恐惧;2)悬挂屠宰;3)在活体上采割和剥皮;4)在血沥尽前采割、剥皮、开膛。

  7.2.3清真食品加工

  a)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洁环境。清真食品的生产线、检疫设备等,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非清真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

  b)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获得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认证的标志;

  c)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物品;

  d)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e)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原料进行加工,所使用的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较大影响或潜在危害。

  f)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不得使用酒精等禁忌的消毒剂;

  g)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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