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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5.5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当是穆斯林。

  5.6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企业员工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宁夏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申请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认证的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法定要求。

  5.8企业员工应当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企业应当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企业产品应经宁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中心检验合格。

  5.11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原材料要求



  6.1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饮食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材料和衍生物):

  6.1.1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6.1.2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1.3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 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产品

  7.1.1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7.1.2所生产的食品不得涉嫌为宗教祭祀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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