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当是穆斯林。
5.6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企业员工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宁夏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申请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认证的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法定要求。
5.8企业员工应当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企业应当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企业产品应经宁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中心检验合格。
5.11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原材料要求
6.1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饮食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材料和衍生物):
6.1.1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6.1.2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1.3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 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产品
7.1.1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7.1.2所生产的食品不得涉嫌为宗教祭祀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