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监督检查四川专员办和四川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再生资源纳税人增值税退税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弄虚作假的纳税人,四川专员办将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暂行规定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一并施行。
附表: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2、《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表1: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退税企业名称: 单位:元
年 | 月- 月销售收入 万元 | 应交增值税 元 | 已交增值税 元 | 未交增值税 元 |
本次申请退税 元 | 已退 元 | 未退 元 | |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 复审: 经办人: |
初审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 复审: 经办人: |
复审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 复审: 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