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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当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局发给收购废旧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退税企业应提供由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还应提交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站、点备案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注:每年第一次申报退税时报送)。
  (二)预退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1、退税书面申请。请示文件须说明退税政策依据、企业本期应缴、已缴增值税税额、已预退税额及文号、本次申请退税额;退税收入的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用于逐份填写税收缴款书所载有关内容。
  3、增值税缴款凭证原件(原件由初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退还企业)(下同)和复印件。
  (1)纳税人采用通用缴款书缴税的,应提供缴款书原件(同上)和复印件。
  (2)纳税人采取完税证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同上)和复印件,并由要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1)。
  5、《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见附表2)。
  (三)年度清算应附报的资料。
  1、《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3、退税单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相关账簿。包括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等明细账;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账簿。以上1-4项材料为一式三份,分送初审、复审、终审机关。
  七、本暂行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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