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退税申报与审核审批程序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月均申请退付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请。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退税初审单位,四川省财政厅为退税复审单位,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为退税终审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退税初审。
  1、各市(州)级以下企业向所在地市(州)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市(州)财政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1)上签署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四川省财政厅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县(区)级及以下企业在报送市(州)财政局审核前,应先经县(区)财政局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3日内将意见签署完毕,并上报市[州]财政局)。
  2、扩权试点县(市)所在地的企业向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县(市)财政局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四川省财政厅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省本级企业向四川省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省财政厅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退税复审。四川省财政厅对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送四川专员办。
  (三)退税终审。四川专员办对四川省财政厅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复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退税批复文件,并抄送四川省财政厅;省本级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四川专员办向四川省财政厅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四)税款退库。地处成都市的省本级、市、区(县)级退税企业由四川专员办根据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其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所辖企业,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根据四川专员办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五、退税审核工作职责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退税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应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申报人书面声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二)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对初审财政机关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及计算方法进行审核;不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月均申请退付增值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书面声明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三)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根据初审和复审财政机关意见,对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据以确定应退税额,并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六、退税申报资料
  (一)退税资格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发给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当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局机关发给收购废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