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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核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附件2)制定了《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略)

  3、《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财政部门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退税审批工作政策依据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工作主要政策依据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二、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三、退税政策执行时间及退税比例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其中: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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