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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实力,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鼓励和扶持四大产业集群成立行业性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市政府继续支持市信用担保投资公司做大做强,采取现金出资、实物资产出资、国有企业入股等多种方式增加市信用担保投资公司资本金。到2010年注册资本力争达到2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依托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做大担保规模。同时,为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入中心城区创业,市财政注资2000万元,组建“新市民创业担保中心”,专门为进入中心城区创业的新市民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各县、市也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做大政策性担保公司。

  (四)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视财力状况安排资金为财政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或增加担保基金。市、县两级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从2009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但不含木材加工)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3‰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2‰比例补偿。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偿工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政策性担保机构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担保机构创立时各级财政出资注入形成的国有股份,其分红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专项管理,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用于国有股本扩充或增加担保基金。

  条件成熟时,由财政出资建立再担保公司,分散担保风险。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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