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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述学、评学、考学”制度,将公务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作为述职、年度总结、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培训成效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培训、不完成当年培训计划,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3年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能晋升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由公务员本人保管。公务员参加培训时,应将培训证书交于施教机构登记培训科目、学时及成绩。《省建设厅公务员培训登记卡》是人事教育处管理的公务员学习档案,由各人如实填写,每年一张,年底交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人事教育处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培训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建设厅公务员培训登记卡

  姓名                                  年度

序号

培训种类

学习起止

时间/学时

学习内容

学习方式

学习成果

(考试考核成绩)

学习

费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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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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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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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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