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培训是为促进后备干部的成长、使其在需要时能担负起更高层次的领导职务而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训。
第十三条 在职学历教育是指为提高公务员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根据职位要求进行的以取得学历、学位为目的的培训。参加学历教育必须体现“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由本人申请,需经所在处室同意、组织批准,应以业余学习为主,一般平均每月不超过4个工作日。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公务员培训的实施和管理。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培训,并应妥善安排好参加培训公务员的工作,保证处室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处于每年12月拟定下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经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对未列入计划而确实需要的培训,各处室应及时申报,经人事教育处核准后进行。公务员本人提出的培训申请,需经所在处室审核,报人事教育处审批后实施(处级领导干部报分管厅长审批)。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后备干部培训、公务员任职培训和初任培训由人事教育处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要求统一调训;厅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公务员的政治教育;专门业务培训和以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在职培训由人事教育处或业务处室按计划组织落实。人事教育处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厅机关预算,对重要的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务员参加经批准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在职学历教育费用,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分别给予学费总额70%的奖学金,毕业时被评为优秀学员或每门课成绩优良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最高不超过3万元)。未获批准、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学历教育、培训费不享受奖学金。
第十九条 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5年内应有累计2个月的脱产学习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脱产培训中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