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四)外语知识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技能。
(五)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学习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组织调训、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鼓励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第六条 参加研讨班、专题讲座、出国考察,在报刊和杂志上发表调研、学术、理论等文章的,或者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合格的,视同参加培训。经组织安排在党校、行政学院和有关正规培训机构接受的培训,可根据培训内容和时间等,视为在同一时期内进行的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七条 坚持“重点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强化培训,年轻干部反复培训,紧缺干部优先培训”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能力、素质的需要,公务员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八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
第九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含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内容和方式根据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需要确定。无故连续3年不参加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不能升任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可分年度安排或以3年为一周期集中安排,平均每年至少必须更新1门业务课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