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坚持理念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实现从过去单纯注重环境问题向综合关注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转变;处理好环境保护服务与把关、当前与长远、效率与质量、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履行环保“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七项承诺,继续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水平。要为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支持的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搞好机关效能建设。同时,要把好环境准入门槛,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要强化验收,全程监管,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场督察机制,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环境监理工作,纠正“重审批轻监管”的做法。
三、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继续实施主要河流过境断面水质监测,完善水质监测考核机制,定期通报过境断面水质状况,实行水资源治理辖区负责制。年内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超标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出现严重水质污染问题,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超标四次以上(含四次)的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实行环保“区域限批”。继续巩固取缔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成果,确保不出现新的排污口和排污口反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行为和活动。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和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和污染突发事件的监控,定期发布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主要河流两岸1.5公里范围内污染企业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加大对1.5公里范围内现有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清理和取缔严重污染企业,杜绝污染隐患,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准入条件,杜绝在赣江、贡江、章江上游新建污染严重项目。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开展调查,探索保护农村饮用水源的有效机制和模式。
四、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