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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0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男职工假期津贴。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需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阴式分娩(包括怀孕时间等于或大于7个月死胎)每人次2800元(含产前检查费)
  剖腹产每人次5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80元
  皮下埋植或取出术             1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1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500元
  输卵管复通术              2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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