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省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州、地)普查、省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州、地)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州、地)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复查由省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州、地)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复查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州、地)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市(州、地)抽调参加省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州、地)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底前,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2月中旬前,省领导小组组织参加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业务骨干和师资的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完成全省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全国及我省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