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租赁补贴、核减租金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4.年度复核与退出
(1)复核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享受租金核减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2)退出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实行租金核减的,不再进行租金核减;实行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承租人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购买。
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程序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符合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⑤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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