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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模式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
  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优先给予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为:购买有限产权型、部分购买部分租赁产权共有型和租赁型。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模式为:购买全部产权。
  三、供应程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
  1.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③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④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⑤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3.登记、轮候和签约程序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协议,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核减租金;申请实物配租的,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轮候顺序,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廉租住房;尚未轮候到位的,轮候期间按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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