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住房是民生之本,安居乐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改善民生,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但政策性住房仍存在供应程序不够规范,供应对象把握不准确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政策性住房供应程序,加强政策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对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结婚以后,尚未分户的家庭,按分户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部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在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80%的家庭。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二、供应方式